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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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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第二,支持国有企业停产或破产。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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