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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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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犯滥用职权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此外,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比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依法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侵吞公共财产的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设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罪。行为人未滥用职权的,完全在具体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的,不能视为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不能视为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即特殊法律法规。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特殊法律法规时,也可能同时违反本条的普通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认定,不认定为特别法规定的犯罪。量刑犯滥用职权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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