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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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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八)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分为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不得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发生重复或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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