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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二)如实提供...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不得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发生重复或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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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采集、处理、传输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前,应将所拟定的调查统计报表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调查统计报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一)在已经完成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已经存在相同或相近的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二)拟采用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不相一致的;(三)对于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普查方式的;(四)对于通过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经常性调查方式的;(五)对于通过年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季度或月度调查统计的;(六)对于通过季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月度调查统计的;(七)月度以下的周期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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