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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本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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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人介绍他人卖淫。 3、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介绍他人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1、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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