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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撤销共同遗嘱吗

2021-11-01
由于刘某死亡事件,遗嘱第一项已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继承。刘是遗嘱的遗嘱人,朱是遗嘱的继承人,朱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之前,没有份遗嘱被撤销。刘死后,朱作为继承人无权撤销刘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继承也已经发生。朱公证撤销遗嘱对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妻双方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由于朱仍然健在,遗嘱不具备生效条件,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死亡后均为朱的个人财产,朱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财产上立的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妻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遗嘱实际上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有权撤销生效的共同遗嘱第二项,因为第一项已经生效,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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