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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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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资,实为赌博的相关资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投注点数的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各方面的证据综合确定。 赌资金额不同于投注金额。当客观真实的赌资金额不能根据投注点数计算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 以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种数据,以及专门用于赌资流通的账户资金等客观证据,作为确定赌资金额的依据。 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得从上级代理的非法利润金额中扣除。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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