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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案件发生后,对被告人会定罪量刑,定罪量刑时主要考虑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有自首、...
根据《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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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家属,应收到侦查机关寄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载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初步立案的罪名。至于该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因涉嫌犯罪最终会被如何判刑,就需要进一步介入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你在题目中问题的描述来源于网络,经过文学修饰,只能有一个大概判断而已。其中涉及的数量巨大,如果罪名成立或证据确凿,则对嫌疑人非常不利
根据所判的实际刑罚,折抵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了3000元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此后就可以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量刑处罚,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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