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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三分之二住户的签字。 2、每位住户的房产证。 3、设计院图纸。 4、...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材料:1、三分之二住户的签字。2、每个家庭的房地产证明书。3、设计院子的图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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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辖区城区改造部门作为服务主体,应协助业主和实施主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做好加装电梯公示及沟通协调工作。 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等由本单元业主共同出资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部门联动、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一、申请人在办理工程规划手续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还要对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协议进行公证。从具体实施来看,非受益或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愿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而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部分业主难以提供齐全,导致办理手续难度加大。对此,在《实施办法》中取消公证,且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提供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增设电梯的所有费用均由业主自筹解决,增设一部电梯的费用需数十万。在《实施办法》中,增加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操作办法,扩展了资金筹集渠道。而且,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在《实施办法》中增加了财政补贴条款,明确了财政补贴范围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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