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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更换救治费用的情况下,如果事故是酒后驾驶员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酒后驾驶员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后驾驶”,饮酒与醉酒的判断标准,请参照此文《饮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责任》。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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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后驾驶”,饮酒与醉酒的判断标准,请参照此文《饮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责任》。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饮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交强险需依法赔偿。二、对于“醉酒驾驶”和“”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请参见此文《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与交强险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虽于2009年10月20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中“财产损失”如何理解的请示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情况下,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但是该答复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将该答复作为抗辩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适用该答复内容,判决即便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的案例,具体可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身损害,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报新闻一则》。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将酒驾车辆排除在被保险情况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酒驾车辆发生事故一般先由保险公司进行垫付,后会进行追偿。根据条款中对于赔偿限额的规定,一般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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