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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新政策

2022-02-28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第五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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