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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现超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未经批准,擅自放开...
对按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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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各级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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