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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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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对按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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