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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数人的加害行为具...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数人的加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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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和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义务不侵犯其姓名权。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因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并不必然为第三方所知晓,在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人夫妻离婚或债权分割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债权均告消灭,另一方如有异议,可依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或裁判文书,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应享有的债权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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