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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的规定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要特别表决。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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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所谓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是指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的股份有表决权。 这就是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股权不等于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关于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问题,所占股份超过50%,但是达不到三分之二,如果订立章程可以使得表决时拥有三分之二多数才可以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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