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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问题,所占股份超过50%,但是达不到三分之二,如果订立章程可以使得表决时拥有三分之二多数才可以达到的效果。...
三分之二多数权利的规定根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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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的规定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要特别表决。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另外的约定。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谓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是指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的股份有表决权。 这就是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股权不等于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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