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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负有义务对小区内的设施,绿化,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因此,如果物业已经预见到障碍物会对业主的安全造成威胁,而没有采取必...
物业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负有义务对小区内的设施、绿化、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因此,如果物业已经预见到障碍物会对业主的安全造成威胁,而没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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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内容节选: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不难看出,公约并非一个简单的双边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不参与签署,不受其约束,仅接受公约赋予其的权利.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开发商依法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专业物业管理企业,使物业公司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位正式合法化.显然,如果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不具备原告资格,而您未签业主临时公约及承诺书并不影响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因为物业管理条例已赋予了合法物业公司的诉权。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内的财产被盗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物业是不是做到了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但不意味着这个安保义务可以进行无限放大。物业管理处对小区已经进行了安全保障的日常巡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警,根据公平原则,其承担的责任就不应当被无限放大。 但如果有相关证据标明物业管理在进行小区安保工作时出现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失误或存在明显过错,那么物业也应当对车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不管物业管理是否存在过错,该案件中的四个小孩仍是造成车主损失的直接责任主体,其监护人应当对车主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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