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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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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事先约定中标人;(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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