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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支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拟设立支部部人员与上级党委沟通,同意写报告成立新支部。 2、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主持选举(或直接任命)...
党支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一。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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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第19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参加者超过参加者的5分之4,会议有效。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新选举的委员主持的党员大会的,上次委员会推荐新选举的委员主持。在第21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有责任的回答。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22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全过程。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非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选举,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选举,而是通过全体委员表决。
党支部党员扩大会议一般由全体党员、党代表、NPC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涉及的问题重要或者复杂,或者给予党员开除党籍的,应当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的纪检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和纪检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公司成立党支部申请书的流程:1.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4.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5.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自己职责。(由支部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或三年。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一般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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