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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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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1、(2016)辽0123民初2101号 原告诉请: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订婚时给被告过彩礼及三金共80,000元,举办婚礼但未登记,原、被告于同居期间产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初离家出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80,000元。 法院认为: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不为法律所提倡,原被告现解除同居关系,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考虑到彩礼款在当地(沈阳市康平县)数额巨大,不返还原告无法承受,但是双方同居且生育子女,认定适当返还彩礼款。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 裁判要点: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在登记结婚之前给付被告彩礼款,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法官结合双方同居两年左右,并考虑到生育子女,支持的返还比例为25%。 2、(2017)辽0181民初297号 原告诉请:2015年9月、11月给被告彩礼30,000元,2016年2月双方分手。请求返还彩礼款30,000元,以及数千元的衣服、化妆品等物品。 法院另查明:除上述彩礼外,被告的三轮电动车在原告处,双方同意在彩礼中抵扣。 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聘金、聘礼习俗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电动三轮车在原告处,应从彩礼款中扣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返还彩礼25,000元。 裁判要点:本案将彩礼分析为附条件的赠与,原被告双方没有同居,彩礼给付时间与分手时间间隔3个月左右,较短,返还比例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2016)辽0123民初512号 原告诉请:原、被告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婚后曾怀孕,私自到医院打掉,2016年3月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万元及金项链、金手镯、各一个。 法院认为:符合离婚的规定,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就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而言,原告给被告的金项链、金手镯系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且一般数额不大,可不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0,000元数额过高,故确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 裁判要点:办理结婚登记的,首先要离婚才能要求返还彩礼。在此基础上法院关注的要点在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婚姻持续时间。本案的彩礼返还比例为42%,一是因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被告婚后曾怀孕。 2、(2016)辽0124民初1206号 原告诉请:原被告2013年11月相识,2014年9月过彩礼53,000元,并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矛盾多,且被告做人流手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3,000元。 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本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第二种、三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关于彩礼的返还,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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