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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安违法案件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如对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有有意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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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权人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评估。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的重新评估仅限于一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应当审查评估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评估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权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书面通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权人诊断证明结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权人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评估。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的重新评估也可以直接限制。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需要。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一般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有异议的话,是可以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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