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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那么这就是一份行政复议机关诉讼答辩状了。
1、非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代为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的主体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但各县(市)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由所属部门代为答复的现象,行政复议应当注意事项特别是行政征收(拆迁补偿)、行政确权(林地、土地)等类复议案件比较普遍。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易被忽略《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往往容易被忽略,如维持的案件因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没有改变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通知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答复书、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都会因为不方便联系或联系不上而忽略第三人。
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二)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结论;(四)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提交单独装订的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案卷,并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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