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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再婚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他们夫妻二人生活来源不足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作为我们做儿女的,双方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不是帮我...
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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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再婚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他们夫妻二人生活来源不足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作为我们做儿女的,双方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不是帮我们甩掉了父母这个包袱,而是让他们好有个感情依托能相互照顾,从而减轻我们做儿女的在精力上照顾,好让我们安心工作,这对父母和我们子女都是件好事。
人们都向往夫妻白首偕老,但实际生活中,被迫分道扬镳和不能“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老年人却大有人在。这些活着的独身老人深感离异和丧偶后的孤独寂寞。为了解除这种痛苦,老年人便有了再婚的愿望。据调查,男性老人除特殊原因外,大多数希望再婚,而女性老人的再婚需求就比较低。 那么,同样是这般寂寞,这般孤独,为什么老年寡妇远比老年鳏夫能够忍受独身的晚年生活呢?这里除了由于受我国封建意识的约束,使女性老人的“忍受阈值”相对高一点,以及女性老人的自理能力强一点,她们爱子心切、自我牺牲的精神多一点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性的因素,它亦是决定男、女性老人愿否再婚的一大原因。 从理论上讲,人的性欲,特别是男子的性欲,尽管也有着老化和衰退的趋势,但仍可以一直维持到生命的尽头。至于性交能力,只有少数的男性,可以持续到八十高龄(见《老年学杂志》85年第三期)。资料表明,70岁以下的男性老人,(1/2)或(1/3)具有性欲和性交能力;70岁至80岁的男性老人约(1/5)左右具有性功能;80岁以上几乎全部丧失。这就说明了在男性老人的再婚愿望中不能排除要求得到性满足的可能性。 但是,女性老人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女性的闭经意味着排卵的停止和分泌发情激素的逐步停止,这种变化是60岁左右的女性性欲及生育力减退乃至消失的生理原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老人再婚要求远不如男性老人强烈。 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人的衰老并不意味着性欲的必然减退和获得性高潮能力的丧失,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男、女性老人的性功能都有过早衰退和消失的现象。这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和人们的自我抑制所致。比如,“性欲必定随增龄而下降”的信念;三代同室的住房条件;一板一布之隔的毫无隐蔽感的生活环境;缺乏爱情的凑合婚姻和以淀粉为主的食物结构等等。 我们发现,老年再婚的成功率不高,再婚后能保持这种婚姻的比例也不高。这里面当然因为有婚后继续受到子女们的坚决反对;或夫妇间相互缺乏了解和体谅;或经济上不能达成新的默契等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某些再婚老人在性生活上不能达到和谐愉快,男性老人的性欲要求的存在与女性老人的性欲减退的矛盾,引起再婚夫妇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只得仍以“感情破裂”为理由,再次离婚。要知道,在这些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案件当中,真正属于性生活不协调的案例确实存在,只是老年人更不愿挑明罢了。再说,在这个性问题上,老年人的个体差异较为明显,所以我们很难获得可靠的数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揭示,老年人应在再婚前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除了认真考虑双方的经济、住房、外貌、健康、性格爱好、子女态度以外,还须判断一下你渴望的再婚,是纯粹属于没有性交生活的“老年互助”婚姻(并不排除非性交的“爱抚”等),还是属希望维持正常性交生活的老年再婚。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要求。一般来说,独身老人在婚前所作的性心理准备越充分,再婚婚姻也就可望越稳固。 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社会舆论方面不要把老年人再婚与中、青年人的再婚等同起来。事实上,在我国,无性交生活的互相依靠、相互照顾的老年再婚是属于多数,且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对老年再婚配偶双方的年龄差距显著这一点,也不要大惊小怪,只要不怀有过分不正当的目的,双方又都出于自愿,为了满足个体差异中某些老人的生理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尺度(这并不等于提倡老夫少妻)。
老年人再婚问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一位60岁的王女士来到律所咨询关于再婚后的房产问题:王女士55岁时与65岁的李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王女士与李先生家庭条件相当,都各有一子,只是王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李先生家有两套住房,一套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近年李先生体弱多病,王女士害怕李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在现有的房子里,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1、婚姻法是否规定两人结婚几年后房屋就变成双方共同财产? 2、能否由李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李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3、若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备注:李先生的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李先生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李先生前妻已故) 律师解答: 1、只要涉及婚姻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并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李先生可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将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归由王女士继承。因为此房产为李先生与其前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前妻死后,李先生所占产权的50%不分割,其前妻的50%由李先生与其子平分,故李先生拥有75%的房屋产权,其子拥有25%的房屋产权。李先生可订立遗嘱由王女士继承其拥有的75%房屋产权。 关于王女士对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当然享有,不用任何书面保证。 遗嘱只要真实合法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3、如果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李先生对此房屋75%的所有权由王女士与李先生之子平均分割,故王女士拥有此房屋37.5%所有权,李先生之子拥有此房屋62.5%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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