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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关于非工伤死亡公司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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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死亡人×××之父母。 乙方×××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2010年5月日参加工作,于2010年6月××日18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于××××年××月××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0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2人的为本企业职工9个月的平均工资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关于×××的住院救护费12000元,停尸费3500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39000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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