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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复合性。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根据刑法第3...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有三: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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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并无故意,因为不能遇见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害,肯定不能与故意犯罪相比,两种是不同的类型,只要定性为故意犯罪,就可明确其罪行.而过失犯罪则要分析造成的原因及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才可以,所以国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比故意犯罪多的法定刑
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而且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条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在中国,早在民国初年的中也曾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的,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而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这一点看,我国刑法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从而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 (1)过失犯罪本身包含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即不适当、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不是主观意志,而是客观效果。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结果。除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外; (3)必须明确规定处罚此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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