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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
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 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 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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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 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 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 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 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卷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设置一定的保管期限。行政处罚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附件中规定,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为30年。可以按照“一般程序”为“重要的,“简易程序”为“一般的”来确定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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