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3、债务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等等。
代位权诉讼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提起代位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