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1年12月实施的《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不是营运作用,则无需办理货运资格,具体要求咨询交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向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所以,两吨以下的货车如果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话,还是应当办理车辆营运证,同时驾驶运输车辆的从业人员应当办理从业资格证。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2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469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