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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29岁,,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大厦**室(邮编518000),联系电话×××××××。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
1、老板拖欠工资,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用到法院起诉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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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这是关于拖欠工资诉状书的重要方面。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劳动者有欠条,但是拖欠工资快两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不会受理,劳动者有欠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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