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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而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其监事也不必是职工代表,但...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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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的财务。这是监事会职权的重点,也是对公司实施监督的上要事项。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主要对象、主要领域。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这是赋予了监事以实际行动的权利,不仅是检查,而且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来否定这种提议,就应当根据监事会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监事会成员中的一项特定的权利,也是监督机构的特定地位所决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在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申请下,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可以。必须设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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