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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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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青岛女职员计划内流产可以享受一定天数产假,具体如下: 1、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15天; 2、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20天; 3、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30天; 4、怀孕已满4个月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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