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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算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孕妇没有固定的工作,只要她能够开具她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证明,那么误工费用还是得由车祸肇事者来赔...
交通事故中的孕妇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抚养费用等。关于这次的所有的损失,假如依然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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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孕妇流产赔偿需要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划分责任之后按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赔偿,具体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院的伙食费用,护理的费用,误工的费用等。
交通事故中的孕妇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抚养费用等。关于这次的所有的损失,假如依然在现在保险范畴之内,那么则让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如果保险赔偿不了或者此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部分,那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需要让责任方作出赔偿的事宜。简单来说就是首先保险公司限额进行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需要让肇事者承担。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事故中的肇事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包括: 1、医疗费,依据医院所开出的诊疗费以及住院费的收费单据。 2、误工费,可以视受害人耽误工作的时长和他的收入等情况而定。 3、护理费,可以按照护理工作人员有多少收入和护理人数有多少、护理期长短来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来确定。 5、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就医过程中或者转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 6、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7、被抚养人生活费。
1,孕妇发生交通事故,依因事故造成伤害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双方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内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受害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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