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与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条件下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一、什么是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它包括从定点选址到交付使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呢的回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都这样的哈
一般是二年,最长二十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上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四种“名副其实”情况分别为:第一种: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种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以地谋利”,这种“利”可能为货币,也可能为房屋。故《解释》对这种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予以认定和处理。根据笔者的经验,其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内容上可能有以下不同:一是“合作开发”的房地产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交由提供资金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二是提供土地使用权方除承担交付土地义务外,还要承担协助、配合提供资金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的义务,否则开发房地产可能无法顺利进行。第二种: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提供资金方“以钱买房”,其中的“房”应为房屋(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期房)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合同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可能有以下不同:一是所“买”房屋具有“度身定造”成分,即房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须考虑提供资金方需求并须经其确认;二是所“买”房屋将来可能为自用,也可能自行销售或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代为销售。这种合作开发对提供资金方的风险在于,其有可能分不到房。因此,提供资金方有必要对提供土地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管,并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尽快办理预告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种: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6人已浏览
1,091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9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