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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不仅适用于刑事程序,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只适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传唤与拘传进行比较的话,只能在刑事...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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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
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的; 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拘传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拒绝拘传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异地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工作地、学习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条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呈请延长拘传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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