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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
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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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受害人死亡)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5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误工损失 7、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双方责任比例,以及伤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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