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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育证明的开具要求

2024-12-22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再婚未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在农村地区,办理程序应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在城市地区,则应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 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此过程中,如果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则需要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如果申请人有工作单位,则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在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如果群众有异议,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准生证》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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