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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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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例中,双方虽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却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双方便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庭审理认为,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咨询方公司与其甲方公司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当事人一般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但是当事人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已经申请了仲裁请求,并且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无异议的,依然可以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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