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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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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满足以上条件的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可以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业主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向小区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一、如果你们现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适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法定权利,无须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只需备案。 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四、原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选聘,具有前期临时性,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代表业主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员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五、除特殊服务外,物业收费标准和范围一般由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指定指导价,业主也应遵守。
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会议的议题已经获得了本小区20以上业主的同意。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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