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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哪些方面搜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带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书面证据,只要与工作有关而且上面有当事人及公司盖章或领导签字的都可...
当事人可以利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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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例如(1)工资发放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单),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记录。(二)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据。(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言等。实践中,使用者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责任比较严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就是说,“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从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实际劳动者一个多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者每月必须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的一年以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和员工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举证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考勤卡、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记录等方式确认。同时,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的日常谈判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证明双方劳动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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