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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的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路基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或者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工程监理单位抽检合...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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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每月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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