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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篡改、伪造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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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咨询。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的原则,按照规范要求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的优化意见,对结构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设计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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