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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发生时该学校老师是否及时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并将同学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将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只要学校未做到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如果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有一定的安保责任,但是如果跟学校没有关系,是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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