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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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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提示、看护义务的,其伤害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孩子的过错承担,学校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学校和对方监护人承担。
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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