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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全部债务都是担保债务,公司有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并且有明显资不抵债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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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可以提出的,一般以重整优先。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3.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 为了更全面、更具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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