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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在于被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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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法院离婚调解程序: 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邻权排水纠纷如何调解解决 1.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 现实生活中,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多,且主要发生在农村。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在他人的水井不远处打井,使原井水的水量减少或干涸;或者在原水井附近修建厕所、化粪池等,导致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为用水产生的纠纷,等等。同样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也多发生于农村,如因设置屋檐或其他构筑物,致雨水直接注入邻人的房屋;变更排水管道致邻人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或使水排入邻人园子,等等。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因为相邻双方都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有共同的利益,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2.按法律规定和法理处理,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认为水乃是一种可随意获取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在空间上不一定有直接的相邻方,故在日常生活中的取水、排水等问题没有得到老百姓重视。通常人们会认为用水、排水完全是“自己”的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和他人发生法律上的关联,法律对用水、排水行为没有约束力,等等。因此,对于此类相邻纠纷的调解,必须纠正部分群众可能存在的上述错误理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分析教育工作。 3.结合自然情况,强调各方协商理解 相邻各方应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在水源不足时,应按照“自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依次灌溉。高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向低地自然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自然流水负有承水义务。这就是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水权。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承水义务为不作为义务。即在非人为的情况下,如高地之水流至低地受到阻塞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负疏通义务。此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疏通。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受益的,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相应的费用。疏通费用的负担,有习惯的依习惯。需要指出的是,如水流阻塞的原因是由于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故意设置防堵设施等,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了承水义务,高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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