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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收到对方证据后,应与当事人密切沟通,形成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容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五、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一、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二、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 (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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