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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1-04-09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征地安置费和补偿费,以实际丈量征地面积为准,其综合包干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0000元/亩(均含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除房屋、果树、花卉苗木以外的一切地面物补偿费;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补助费;村、社区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的经济补助费;对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表现好的群众的奖励费等)。丈量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现状的用途进行具体分类丈量。(二)征收地上物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应进行调查摸底,以实际征用果园地清点的果树为准,但数量应以相对合理的株数为限(其中龙眼、荔枝每亩最多不超过25株,橄榄、杨梅、杂果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输水管线施工时的管沟开挖范围、导流明渠、料场、堆场、工棚和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采用临时用地补偿和报批。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每年按1000元/亩;须复耕的按1000元/亩予以补偿,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的按每年2000元/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计算。三、住宅房屋(含厂房)拆迁安置补偿(一)本工程暂按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安置用地,或根据被拆迁居民意愿,再另行选择。(二)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1.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原则上实行建筑物重置给予货币一次性补偿。按不同种类结构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未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要求时间内腾空或自行拆除者按相应种类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予考虑安置补偿。房屋建筑物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件4。2.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户主按期自行拆除,否则,作无主处理。3.奖励办法。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征收建筑面积250元/ m2给予奖励。4.房屋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办法。住宅房屋搬迁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次3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m2计算,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三)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拆迁经营性房屋,按附件2给予补偿。(四)非住宅房屋(厂房、仓储用房用公建)拆迁补偿非住宅房屋按附件2补偿。(五)附属物补偿附属物包括风楼、阁楼、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池塘用地按其他农用地补偿,养殖池内鱼苗每亩补偿500元。(六)厂房设施搬迁补偿厂房搬迁补偿按拆迁面积一次性补助4元/m2。机械设备按300元/台(小型)、500元/台(中型)、800元/台(大型)给予搬迁补偿,对不能搬迁的大型生产设备机座(如石料锯台),按小型机座500元/座、中型机座1000元/座、大型机座1500元/座给予补偿。(七)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拆迁用地面积60元/m2的标准补偿三通一平。四、其他(一)坟墓补偿标准:凶葬400元/个,吉葬300元/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迁移每个奖励100元。(二)机井每口一次性按3000元补偿。(三)机砖厂的补偿,搭盖物为简易搭盖的,按120元/m2补偿,砖窑100元/m2,砖埕30元/m2补偿。五、花卉、苗圃搬迁费用花卉、苗圃搬迁费用按7000元/亩迁移费为限额。分别按:(一)袋苗、盆景苗地径5公分以下及载苗木迁移补偿费,迁移费4000元/亩;(二)地径5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大苗,起苗包装运输种植迁移补偿费,按5500元/亩;(三)地径40公分以上的特大苗,以单株计,其起苗包装运输种植迁移费,补偿标准700元/株。南安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会包括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安置的补偿等等,如果征用的土地上种有苗木,还会对苗木进行补偿。就算是同一个地区,拆迁补偿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该怎么补偿,政府一般会进行公示。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来说,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上的知识,可以在拆迁方与自己的谈判中取得更多的优势,从而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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