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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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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关于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书面申请; (2)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行为的; (3)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书面申请; (2)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行为的; (3)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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