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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 (一)因委托监护而发生。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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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可以取消的除外。
子女监护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监护能力。也就是说,监护人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监护资格; 3、作为儿童监护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关于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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