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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实践中,只签字、或者是只盖章、只捺手印均有效,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字加盖章或者是签字加捺手印后合同成立,所以,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需要签字加盖章才有效,那么,只签字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虽然只签字的合同在理论上也是有效的,但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效力,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是采用签字加盖章的方式。如果是单位之间签合同,那么只盖章也是可以的,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完全能够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90条、第493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实践情况,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签名,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用人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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